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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细颗粒物,在一些领域认为是指当量粒径小于0.1μm的颗粒物,即PM0.1。 例如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》中“超微粒子”(ultrafine particle)定义即为“具有当量直径小于0.1微米的粒子”。
' p" a" C3 Y. L3 {' V 也有报道称,国际上,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0.1微米的为 “极细颗粒物或超细颗粒物”(PM0.1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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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2012年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为PM2.5命名为“细颗粒物”时顺带提出“直径在1微米以下的颗粒物(即PM1)可以称为超细颗粒物”,该组织尚未对超细颗粒物正式定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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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之类似,“可吸入颗粒物”为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在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,即PM10;“细颗粒物”为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在2.5微米以下的颗粒物,即PM2.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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